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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5人被判刑

时间:2022-05-07 点击:494次

尊重保护他人商标

抵制仿冒侵权和犯罪

今天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品牌指导服务站

为大家分享一例假冒注册商标权案件

通过以案释法

增强广大群众的知产保护意识


案  

蔡某球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案情与裁判

2020年6月底,被告人蔡某球在东莞市虎门镇一厂房购进散装口罩,用盒子包装、粘贴防伪标签,制作成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雇佣被告人徐某负责管理。田某清(另案处理)和蔡某球、徐某等人建立经营假冒“3M”商标口罩的微信群,用于沟通联系。田某清先后分别联系了被告人项某欣、曹某、李某梁进行口罩的加工制作。2020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蔡某球和徐某,并在厂房内缴获假冒“3M”商标的口罩735400个(约值441240元)以及印有“3M”商标标识的内包装盒、外包装箱、防伪标签、内包装盒顶标签、口罩说明书等。2020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项某欣和曹某。2020年11月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李某梁回到祥某纸品公司配合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蔡某球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蔡某球、徐某、项某欣、曹某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李某梁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项某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李某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明确,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生产的口罩属新冠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对生产假冒此类商品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本案破获了一整条假冒口罩生产、加工产业链,以被告人曹某、项某欣、李某梁在其加工环节中的销售金额分别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并从犯意的提出、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及利益分配的角度综合分析三人的地位作用,从而认定为从犯,使量刑与罪责更为相当,再结合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各人的非法经营数额,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综上,本案在抗击新冠疫情的环境下,有效打击了一条假冒口罩的产业链,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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