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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时间:2023-06-01 点击:514次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服务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八、决定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及后序加工设备(制版、装订企业需具备2套以上相应的生产设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需具备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目录的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印刷企业变更主要事项备案表

纸质或电子

必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当地市、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时需提供

当地市、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

 

授权委托书

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经办人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商事综合专区B12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受理人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核人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审定

即办

 

核定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结

即办

办结人

 

在作出决定后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或许可证。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代办员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收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申辩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出现的义务。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867860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申请材料: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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