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
|
工商局
|
|
办理事项:
|
个人独资企业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令《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申请人:
|
个人独资企业
|
|
办理程序:
|
1、受理;2、许可。
|
|
承诺期限:
|
3工作日
|
其中站(所)期限:
|
|
|
办理条件:
|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
申请材料:
|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
|
收费标准:
|
(1)开业登记费:300元/户 ;(2)变更登记费:100元/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