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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时间:2008-06-06 点击:936次

 

实施机关:

工商局

 

办理事项: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办理依据:

《合伙企业法》、国务院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

申请合伙企业注册登记的经营者

 

办理程序:

1、受理;2、许可。 

 

承诺期限:

3工作日 

其中站(所)期限:

 

 

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出资权属证明;(六)经营场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计价格[99]1707号

 

收费标准:

(1)开业登记费:300元/户 ;(2)变更登记费:1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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