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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

时间:2008-08-22 点击:1017次

 

实施机关: 苍南县国家税务局
办理事项: 出口企业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4、25条 
申请人: 出口企业
办理程序: 向主管退税机关正式申报。 
承诺期限: 10工作日  其中站(所)期限:  
办理条件:
单证齐全
申请材料:
一、报表(一式两份)包括: 1.《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2.《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明细表》; 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二、单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2.出口收汇核销或税收缴款书(规定不需提供的除外); 3.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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