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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初审)

时间:2010-08-12 点击:1849次

 

实施机关: 苍南县文化局
办理事项: 印刷企业印刷经营许可(初审) 
办理依据: 国务院(2002)《印刷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 印刷业经营者
办理程序: 1、受理;2、踏勘;3、审核上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其中站(所)期限:  
办理条件:
1、有企业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企业内所有技术工种必须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企业名称、章程;2、经营场所证明;3、验资证明; 4、申请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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