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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应该只关注环评不收费!——简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时间:2017-08-07 点击:667次

        日前,国务院修改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101日起实施。

        消息一出,不少媒体欢呼雀跃,纷纷将关注点落在“又省钱了,环评的审批备案和评估不允许收费!”上。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读或者说是误导。

        认真比对以下新旧条款,我们不难发现,新《条例》着重点是落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真正落实上,而非省钱。

        新《条例》极大程度加强了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重了惩罚力度。比如,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建设主体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分别为“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新《条例》中,发现违法行为即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应旧第24条的处罚款未设置固定的额度,但依照新《环评法》,罚款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度按一定比例处罚的(具体情况请大家自己查阅);第二十八条新条例改为第二十三条,罚款由“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篇下来,你就会发现:再也没有5万元以下的罚款了,以前罚款10万元上限也提高到100万元或200万元。

        处罚力度的提高,透露了一种明显不过的政策导向。这种导向才是大家需要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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