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本市内从事印刷包装制品的生产、经营和物资流通等企业与相关的科研单位、教育和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守“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宗旨,切实履行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助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严格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活动方针,凝聚全市印刷包装生产企业合力,推动行业实现档次升级、管理提效、经营规模化发展,为龙港市印刷包装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协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龙港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龙港市总商会联合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龙港市世纪大道与松阳路交叉口印艺小镇客厅北门一楼左首。联系电话:64250180 64250181。网站:www.cnysbz.cn。电子邮箱:64250181@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积极对本行业内各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把握行业现状,并对重点企业建立会员档案。
2.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印刷包装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3.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在政策上谋优惠,在经营上谋市场,在设备技改上提供专家意见,在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体系认证上提供业务咨询,努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经济团体和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会,拓宽国内外市场,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5.积极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为政府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提供本行业的资料;参加政府部门的有关会议,协助政府和领导部门贯彻会议精神;
6.积极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种专业技能培训、技术讲座,不断提高企业的素质;
7.积极办好行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平台,开展本行业在国内外的广泛交流,建立行业联络网,向企业提供国内外经贸信息和发展趋势的有关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8.积极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制定行规行约,组织行检行评,建立相应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印刷市场正常秩序,抑制不正当竞争。
9.积极总结交流本行业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表彰奖励先进会员企业和先进个人,举办产品质量评比,促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推动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0.积极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个人会员是在印刷包装领域的专家学者、设计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或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合法权益受协会保护,有权请协会提供帮助;
4.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无权要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4.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2次或2次以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对会员的表彰与奖励;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织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副会长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中有较好的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对协会工作有较大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任期超过两届时,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本会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会长因事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2人,监事若干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及协会办公经费等合理性开支,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时,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联合党支部,并按有关组织程序选举产生联合党支部领导。
第五十六条 联合党支部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会联合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联合党支部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联合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移交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列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联合党支部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协会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印刷行业党建共建活动,推动全行业党建工作发展。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支部参与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9日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