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龙港8起 “扫黄打非” 典型案例曝光,印企快自查避风险!

时间:2025-10-10 点击:3次

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品牌指导服务站通过收集网络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分享部分常见的侵权情形供龙港印企参考,不断强化印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1、龙港“7.10”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  


经查,从2025年2月开始,龙港市某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受人委托在龙港本地印制有裸露隐私部位的淫秽动漫卡片2万余册,并提供给上家用于在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涉案人数15人,涉案金额100万余元。目前,黄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龙港“6.13”非法经营案  


经查,自202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宫某及其员工赵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版号的情况下擅自印刷、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书籍18种并予以网上销售,涉案书籍数量共计1万3千余册,涉案人数2人,涉案金额20余万元。目前,宫某等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龙港“12.20”非法经营案  


经查,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温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版号的情况下擅自印刷、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字帖36种共计28万余册,并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达10万余元。经龙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七万元。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龙港“7.4”非法印制国旗案  


经查,2021年7月浙江某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其公司天猫店铺销售印有错误国旗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并委托浙江某印业有限公司、浙江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龙港某印刷厂3家印刷包装企业制作,其印刷品内容在网络引发不良影响,涉案印刷品数量达14万余套,涉案金额达120万余元。经龙港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蔡某等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共计五万元。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 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经查,2025年1月至3月,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天猫店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侵权美术作品4款帆布袋5百余个,并通过天猫平台已发行侵权产品帆布袋2百余个,违法经营额达7千余元,并已取得违法所得1千余元。2025年5月,执法部门没收其侵权产品300余个,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千余元,并处罚款1万余元。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龙港某百货有限公司  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经查,2024年12月,龙港某百货有限公司在货柜架子上摆放《中国最美的101处名人故居》《欧洲住宅》等20种出版物图书80余本进行售卖,经专业部门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涉案金额近4千余元。2025年3月,执法部门没收其非法出版物20种80余本并处罚款1万余元。




警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7、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行为案  


经查,2024年1月,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在印刷经营许可证还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在其生产车间印刷2种标识印刷品,印刷品数量达100余张。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将现场100余张印刷品及印刷机进行查扣。2024年11月,执法部门对其公司没收其印刷机1台、非法印刷品100余张并处罚款1万元。




警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案


经查,2023年5月、7月,龙港某包装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验证委印手续两次接受客户杨某委托印刷并加工含有宗教元素的扇子贴纸,印刷品数量共计5万张,涉案金额2千元。2023年9月,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余元。




警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龙港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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