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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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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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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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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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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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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国务院令《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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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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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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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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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2、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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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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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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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站(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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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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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经营工业、 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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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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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1、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3、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4、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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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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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92]414号、浙价费[8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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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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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20元/户;变更登记费10元/户;临时营业执照10元/份;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20元/户;补发营业执照10元/次;营业执照副本3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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